三秋期间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办法

来源:四十八团  作者:四十八团纪委  录入:四十八团  添加时间:2015-10-28 11:19  点击量:   
 

 

团属各单位:
2015年,四十八团干部职工团结一心,顽强拼搏,使农业生产保持了较好的水平,为确保丰产丰收,全团各级领导干部要结合当前开展的“四强”干部活动,提高自身素质,增强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,认真学习《四十八团大宗农产品管理办法》,忠于职守,依法管理,做好全方位服务工作,维护企业、职工群众的利益。为确保大宗农产品管的住、收的回、不流失,经团党委研究决定,特制定以下办法:
一、三秋期间,各单位党支部要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的教育、监督、管理。确保大宗农产品按合同如数交团,对本单位职工违反合同的行为,连队领导失察的,除根据《四十八团大宗农产品管理办法》进行经济赔偿外,根据倒卖大宗农产品数额,对连队党员领导干部严肃追究党纪责任,对一般干部追究行政责任,并建议党委给予组织处理,对连队主要领导给予全团通报批评,取消评先评优和培养使用资格。
二、全团党员、干部在三秋工作中都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,带头遵守、执行团《四十八团大宗农产品管理办法》。如发现干部违反规定参与倒卖大宗农产品的,根据《四十八团大宗农产品管理办法》,除给予经济处罚外,还要从严追究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,是正职领导的工资(含效益奖金)按副职发放,是副职领导的工资(含效益奖金)按一般干部发放,是其他干部的工资(含效益奖金)按30%发放,情节严重者责令其辞职或免职。
三、领导干部在棉花产品、红枣产品管理期间,党员领导干部要加强对其家属、亲属的教育管理,干部家属、亲属倒卖大宗农产品的,干部负直接责任并按本办法第二条进行处理。
四、接受职工群众监督,如有群众反映党员领导干部直接参与倒卖棉花产品、红枣产品的,经纪委查实,从严追究党纪、政纪责任。
五、继续开展清理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、承包土地(机井)和经营农机具工作,如有群众反映或监督检查中发现领导干部顶风违纪,违反《48团关于清理各级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、承包土地(机井)和经营农机具工作的实施方案》(团党发﹝2014﹞47号)文件规定的,继续在团承包种植土地或经营农机具的情况,一经查实,遵循纪委查处干部违纪程序,给予撤职处理,对违纪行为发生的单位主要领导追究责任。
六、对参与大宗农产品收购的工作人员,有收人情花、人情枣的,一经发现,从严追究党纪、政纪责任。
七、三秋期间,机关工作人员要合理安排工作时间,积极参与团场大宗农产品收购管理工作,服从团大宗农产品管理小组的工作安排,无故擅离岗位按《四十八团绩效管理考核实施办法》处理。
 
 
   中共四十八团纪委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2015年10月26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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